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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机械化新政策出台(山东农业机械化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24-10-19 浏览: 2 人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0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自1994年12月6日起实施,历经多次修订,旨在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障各方权益,推动农业现代化。条例涵盖了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多个环节,对农业机械的定义、各级政府的职责、科研与生产支持、销售与使用要求、服务体系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4、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着重于农业机械的质量保障,确保农业机械的生产和维修质量达到标准。以下是章节中的关键规定: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政府的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协同工作,依法确保农业机械的三重质量:产品、维修和作业质量。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如何进行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

1、第十六条,生产、维修和作业单位必须遵循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无国家级标准,需执行地方标准。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和环保的农业机械产品,有强制性技术规范。第十七条,农业机械新产品在正式生产前,生产方需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鉴定。

2、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对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产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强制性技术规范。

3、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和扶持农民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用先进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现代农业,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条例。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5、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的第四章着重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构建与推进。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被要求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扶持农业机械合作社和行业协会等服务组织,鼓励个人和单位提供多元化服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如何推动农业机械使用和发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和扶持农民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用先进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现代农业,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的第五章主要聚焦于一系列扶持措施,以推动农业机械化发展。首先,第二十七条强调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政府对农民、农场职工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列入国家及省级推广目录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支持,特别是对大中型农业机械给予重点倾斜。

山东省补贴新政策

该项目旨在新增面积290万亩以上,使项目区玉米单产提升5%以上,农民平均亩增收70元以上。此外,还提到了建立种植农户名册,以确保项目落实落地。为了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山东省继续以小麦实际种植面积作为补贴发放依据,这表明山东省对农作物的补贴政策是积极且具体的。

2022年,山东省针对原民办教师推出了退休补助政策。该政策适用于具有本地户籍、曾在公办学校服务至少一年、离开教师岗位后未进入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民办教师。 该政策还涵盖了未享受离岗保留民师相关待遇的原民办教师。 此外,原民办教师若已将户籍迁移至市外,亦纳入补助发放范围。

年山东省残疾人补贴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1-2级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一级残疾人每月补贴标准为135元,二级残疾人每月补贴标准为121元。 对符合条件的1-4级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其中一级和二级困难残疾人每月补贴标准为154元,三级和四级困难残疾人每月补贴标准为132元。

山东省政府针对高龄津贴政策进行了最新调整,以适应2023年的实际情况。 新的政策将享受高龄津贴的年龄门槛定为65周岁以上,并增加了收入条件限制,确保福利更精准地覆盖需要帮助的老年人。 津贴的发放标准将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收入水平进行动态调整,以保持其现实有效性。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八件...

1、一)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二)删去第三十八条。

2、七)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煤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将第六条修改为:“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称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4、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条例中的“人才中介机构”一律修改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八条修改为:“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删去第十六条。

5、将第五十九条第八项修改为:“ 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删去第三十七条中的“对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可以查封、扣押专用于采砂的机具”。

6、对《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者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如何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1、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被要求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扶持农业机械合作社和行业协会等服务组织,鼓励个人和单位提供多元化服务。这些组织应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进行农业机械作业、技术培训、操作指导、维修和中介等服务,以满足实际需求。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3、政府设立的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培训等服务。第十二条 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农产品生产区域布局,编制全省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和扶持农民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用先进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现代农业,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条例。

5、第四条 农业机械管理应当坚持“规划、指导、监督、服务”的原则,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业机械产业化。第五条 市、区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公安、交通、技术监督、林业、畜牧、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