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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化管理机构设置(农业机械化管理机构设置标准)
发布时间: 2024-06-20 浏览: 17 人次

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保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提灌机械和运输机械。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构的人员,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农副产品加工、农用运输与农业工程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及其设备设施。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

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在《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即:“负责农村节能减排工作;”第九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本地优势,因地制宜地开发农村能源,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调整用能结构,发展循环农业、生态农业,改善生态环境。

将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日常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办法依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没有选举事项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次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适当增加会期。”将第八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

六)应当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如果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而另一部分代表坚持提出,且符合法定人数,该项议案仍然有效。

山东省农业厅的机构设置

根据以上职责,农业厅设15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协助厅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承办重大会议的组织、文电、政务信息、新闻宣传保密、信访、档案和保卫等工作;组织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的起草、拟定厅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劳模的评比管理与审核工作。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管理机构和研究机构两大部分。在管理层面,研究所设有行政办公室,负责日常行政事务的处理;科研办公室则专注于科研项目的组织和协调。此外,还有济宁试验站和试验农场,这两个实地研究站点为科研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平台。

办公室负责全局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包括公文处理、信息传递、会议组织、档案管理、机要事务、保密工作、信访处理、督查、安全、计划生育及后勤接待等。它还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并指导农业行业的生产安全。

2018年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送审稿)

1、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如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未依法进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登记、核发证书、牌照等行为,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5、第五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明确可鉴定的产品范围,依据农机鉴定大纲开展农机鉴定工作。第六条 农机鉴定属公益性服务,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推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发证、注册管理,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1、负责全省农业农村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农村结构调整和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工作;负责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综合性调查、研究工作,并提供相关数据;研究提出涉及“三农”问题的对策及措施;负责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综合协调等工作。(二十四)政策指导处。

2、铁岭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内设机构包含多个部门,分工明确,致力于农村经济的管理和发展。首要的办公室承担着日常事务的协调,包括信访、计划生育、农民体育协会等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和机关内部的文电、信息、新闻宣传、保密、档案、保卫、后勤等事务,同时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和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3、辽宁省农业科学院农村经济研究所拥有两个主要的科研机构,分别是农业技术经济研究室和农村经济发展研究室。

4、县农业委员会设立多个职能科室,如下: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作,协调科室间工作,处理文电、信息等事务;负责起草报告和文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组织精神文明建设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